中促會【2018】49號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系統分支機構管理,促進本社團健康發展,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本會章程、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分支機構是指:本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據會員組成特點和業務范圍劃分所設立的、承擔本會有關業務活動的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等機構。
第三條 本會和分支機構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征程中抓住機遇、迎接挑戰,不斷促進我國民營科技創新事業發展。
第四條 分支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 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專業性明顯;
(二) 有行業骨干企事業單位參與,有穩定的企業群體和一定的產業規模;
(三) 分支機構的設置單位組織落實,人員落實,固定辦公場所落實;
(四) 有符合機構章程所規定業務的工作需求,工作機構設置科學合理。
第五條 申請籌建分支機構,應由經濟實力較強的民營科技企業或機構做為牽頭發起人,會同多家同領域民營科技企業或機構、專家作為發起人共同發起。當具備30家以上會員時,由牽頭發起人提出正式設立申請報告,報送本會。
第六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分支機構所在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成立分支機構的必要性、可行性;業務范圍和擬開展的工作等),并蓋牽頭單位公章;
(二)牽頭發起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牽頭發起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分會章程);
(五)按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選舉產生分支機構的領導機構、領導成員名單及會員匯總表。
第七條 本會受理申請后,對審查合格的提交常務理事會研究,批復意見行文公布。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會內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相同或相似的;
(二)在分支機構之下設分支機構的;
(三)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活動與本會宗旨、業務范圍無關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情形的。
第九條 分支機構的命名名稱為:“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工作委員會”、“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專業委員會”、“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分會”等。
第十條 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遵循本會宗旨、原則,制定符合分支機構發展需求的工作目標,積極開展業務,確保自身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探索和研究為民營科技企業服務的新模式;
(三)積極參與本會有關活動,為本會發展會員;
?。ㄋ模┳袷乇緯贫ǖ母黜椆芾硪幷轮贫?,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在行業自律、調研統計、政策法規、標準管理、推薦表彰、企業維權等方面發揮應有作用。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印章由本會負責按國家有關規定刻制。
第十二條 印章管理及使用
本會秘書處負責各分支機構印章的統一保管。分支機構用印按如下流程進行:
(一)一般流程
(1)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秘書長溝通,并將文件文本發送給秘書長審閱;
(2)秘書長或根據秘書長安排向用印單位反饋意見;
(3)對意向同意的文件文本,由分支機構工作人員持文件文本到秘書處填寫《用印審批表》;
(4)領導簽字或網上閱批;
(5)印章管理人員登記蓋章、留存備案。
(二)特殊流程
(1)根據秘書長安排下載打印分支機構報送的文件文本;
(2)填寫《用印審批表》;
(3)領導簽字或網上閱批;
(4)印章管理人員登記后蓋章,傳送給用印單位;
(5)留存備案。
第十三條 會員管理。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是本會會員的組成部分,本會根據分支機構確定的對象簽發統一制式的會員證書和會費發票。
分支機構發展境外會員,需事先向本會請示報告。
分支機構每年年底,向本會報送在冊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情況。
分支機構會員統一執行本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組織管理
分支機構應按其管理辦法明確屆期并按時換屆。其負責人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分支機構的會長(理事長、主任)、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任)、秘書長、顧問等職務,應由牽頭發起人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產生,報本會研究確認。
分支機構的秘書長原則上應是專職。
第十五條財務管理
分支機構的財務工作按《分支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分支機構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為:
(一)向會員收取會費;
(二)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有償服務的收入;
(三)接受的捐贈和有關單位的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機構經費支出范圍:
(一)工作人員工資及法定保險金;
(二)在其業務范圍內的交通、書刊、資料、會議費,開展調研活動所發生的支出等費用;
(三)工作人員的工作補貼等;
(四)會員服務費;
(五)房租。
第十六條 業務管理規則:
(一)分支機構應按照本會章程,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積極開展活動,擴大服務廣度和深度,依法規范運作;
(二)分支機構是非法人機構,不得簽訂合同、協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分支機構開展全國性活動或與有關單位聯合開展超越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的重大活動,由本會統一協調安排;
(四) 分支機構以本會名義開展活動,必須取得本會的書面批準;
(五)分支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本會報告工作。每年3月15日前向本會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新年度工作思路。
第十七條、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分支機構發生以下重大事項時,須及時向本會報告:
(一)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
(二)舉辦會議、展覽等行業性活動;
(三)涉外業務活動及發展外籍會員;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給與警告,責令改正,包括限期停止活動、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情節嚴重的,予以勸退、重組;構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解決。
(一)偽造或者私刻社團分支機構印章的;
(二)侵占、私分、挪用本會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款、資助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四)超出本會章程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五)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六)不能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對存在問題拒不整改的;
(七)在本會一個年度內不作為、不擔當的;
(八)有其他違規情形的。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及撤銷須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并形成決議。
第二十條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的地方創新工作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2018年12月12日